解读 | 新修订的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》四点变化!

作者:广东海通科技有限公司 日期:2022-11-03 阅读量:

20221028日,海关总署发布106号公告,公布了新修订的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》(以下简称新《标准》)。新《标准》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,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》(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)(以下简称原《标准》)同时废止。

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,推动高质量发展,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》工作部署,继去年出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第251号令,以下简称《信用办法》)后,海关总署对原《标准》进行调整优化,出台了新《标准》。

作为《信用办法》的配套文件,新《标准》在坚持总体认证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,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,缩减约65%,指标设置更科学、内容更精准、表述更简洁,更加适应企业多元化经营需求。主要有以下4点变化,让我们一起来了解。

一、标准保持不降,延续海关企业认证执法刚性

新《标准》保持了模式和框架两不变,即:“通用标准+单项标准模式不变,通用标准的基本框架不变,并对财务状况、守法规范等关键硬性标准均予以保留。虽标准项目减少,但标准要求未降低,对现有高级认证企业不会产生大的标准落差,亦不会减损现有高级认证企业的权益。

新《标准》将通用、单项标准中重复内容进行整合优化,将原8个单项标准统一成一个单项标准,在加贸、卫检、动植检、食品、商检等多个业务类型上制定了能够鲜明体现海关管理要求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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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关员到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调研企业经营情况

二、认证程序更优化,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

新《标准》聚焦市场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“程序繁琐、标准繁复”等问题,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突出实用、管用、好用。新《标准》对原《标准》中的认证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优化整合,对重复表述、缺乏对应便利化措施、与企业经营实际不匹配的项目进行了删除优化。

例如,将原通用标准的“单证控制”项和原单项标准中12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,将原通用标准的信息系统和原单项标准的15个相关分项整合优化为1个项目;

删除了原通用标准中的“注册信息”“申报规范”“传输规范”等16个分项、4个单项标准中货物、物品安全10个分项;

不再对企业“信息系统”的功能模块、数据库作出具体要求,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实际;

在企业通过认证条件中取消“赋分制”,企业没有“不达标”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“基本达标”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,即可通过认证,通过认证的判断标准更加简单直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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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关员到企业调研及AEO政策宣讲

三、内容表述更标准,进一步助力国际互认

根据世界海关组织最新发布的《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》(以下简称“《标准框架》”),为更加契合《标准框架》中的AEO标准,促进AEO互认磋商和制度比对高效开展,新《标准》对标世界海关组织(WCO)《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框架》的最新变化,在关企沟通联系合作”“信息系统”“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6个项目中增加对应内容;在经营场所安全”“集装箱”“商业伙伴”“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4个项目中增加对应解释,避免企业产生理解偏差。

同时,立足中国海关认证实践,将与《标准框架》中“AEO条件相关联的内容予以整合,如将原《标准》的内部审计改进机制两个项目,整合为内部审计和改进项目,在便利关员认证执法的同时,实现进一步与WCO国际规则趋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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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关员指导企业完善内控体系

四、作用发挥更有力,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

新《标准》紧密围绕海关监管重点,坚持“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,新增“危险品伪瞒报、夹藏夹带被查发”的一票否决项,引导进出口企业坚持安全发展理念,筑牢安全第一道防线。

秉持“信用+”管理理念,注重把信用管理与其他海关监管措施有机结合,标准内容覆盖保税、卫检、动植检、食品、商检、代理报关、快件运营、物流运输、跨境电商平台、外贸综合服务10个业务领域。

例如:在单项标准中,对开展进出口食品业务的企业新增“1年内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问题,调查后确认为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质量安全问题的批次不超过2批次的管理要求;

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的企业新增“对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跨境电商有关监管要求的审核制度”的管理要求;

进一步体现监管协同效应,推动海关监管同向发力、同频共振,以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海关监管中的基础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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